從文獻研究探討專利價值(下)

 

刊登日期:202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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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思源/工研院材化所;林瑞珠/臺灣科技大學人文社會學院

評估專利價值之指標建議
1. 專利發明人數
一項專利的發明者人數多寡,通常體現著企業對該專利的重視和投入程度。對於企業來說,發明人數可以被視為是專利重要性以及研究工作重要性的指標(Sapsalis et al., 2006)。如果企業相信一項創新極富前景,則會將更多的資源投入以加速其研發,包括人力資源,因此越多發明人的專利,其特別可能包含高影響力的創新(Breitzman & Thomas, 2015)。發明人數越多,企業所需要投入的成本也就越多,包括人員薪酬、福利等費用支出。發明者人數越多,企業所需的人員協調溝通成本也將大幅上升。

發明人數越多,由於各發明人間的異質性,在團隊間進行腦力激盪,則可以產生很好的發散思維,得出更多的創新點,相對也會提高專利本身的品質。此外,在良好的溝通以及領導機制下,專利的發明人數越多,則越有助於專利本身實質內容的提高。Dornbusch and Neuhäusler (2015)研究發現,當發明人隊伍越壯大,發明者團隊成員來自於不同的部門時,更有助於團隊產生更具創新性的想法,並提高整個團隊的創新表現。Melero and Palomeras (2015)認為發明者團隊中的人數越多,就越可能囊括具有多面能力的發明者,而這些發明者能夠在團隊中產生重要的作用,避免整個團隊思維單一。單個發明人即使再優秀,也可能會有疏忽以及思維單一的劣勢,容易在研發過程中產生問題,忽略某些重點。當專利的發明團隊規模增大時,團隊可能會擁有更多具有不同來源背景的成員,這能夠使得整個團隊變得更加的多元化和具有異質性,彼此觀點相互補充和啟發,形成更加具有創新性的發明。

研究機構申請專利之建議
第一,本研究顯示專利類型為物發明的專利品質與專利價值呈正向關係。專利類型為物發明相對於方法發明的專利,運用成功的機率可能性較大,因此專利類型為物發明的專利品質較高。另外,專利類型為物發明,其專利運用金額較高。在專利交易市場中,買方往往會從專利侵權訴訟舉證之難易度來評估與選擇所需專利,物發明的專利多為機構或裝置,當侵權事件發生時,專利權人比較容易從對造產品中分析是否構成侵權,而方法發明專利之舉證,通常很難以逆向工程證明對造是否構成侵權,因此,在實務上物品專利較易推廣成功。故本研究建議申請專利時,應考量專利日後發生侵權事件時,是否容易舉證與鑑定構成侵權,原則上應儘量申請物品專利,若申請方法專利亦須考慮日後如何證明侵權之舉證問題。

第二,本研究顯示專利發明人數對專利品質與專利價值呈正向關係。專利發明人數越多,由於各發明人間的異質性,在團隊間進行腦力激盪,則可以很好地發散思維,得出更多的創新點,能夠提高專利本身的品質。若於專利研發過程中,能有越多發明人數參與,那麼可能會對專利品質產生較大的正向影響…以上為部分節錄資料,完整內容請見下方附檔。

★本文節錄自《工業材料雜誌》404期,更多資料請見下方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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