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碳交易來促進科技創新與研發(上)

 

刊登日期:20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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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建得 /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隨碳定價時代的來臨,不論是碳稅或碳交易(總量管制及交易),都已深度衝擊到每個國家及其產業之發展。為因應這些挑戰所帶動的多樣減緩排碳與氣候調適需求,持續的科技創新與研發,都是落實《巴黎協定》控溫目標所不可或缺的關鍵條件。而相對於對科技的需求,長期以來,強化資金的供給以支持氣候科技的創新發展,則同樣是氣候公約,尤其《巴黎協定》的核心課題;氣候公約體制下的碳定價,也正發展成為可用於挹注企業經營資金的金融工具。故此,本文立足於氣候公約的科技與綠色金融雙軸架構,先自企業經營的視角來看待碳定價機制的效用,並探討其作為促進科技創新或研發之金融工具的可能;其次,透過檢視當前主要國際碳交易市場之實證研究,嘗試釐清碳交易(碳定價)在促進科技創新與研發上的作用;進而對於當前國際綠色金融之投入加以評介,並指出碳交易機制本身所涵括之多樣碳信用額度專案融資,在帶動科研創新與研發上的可能。至於在當前潔淨或綠色科技的創新發展路徑上,本文則嘗試透過當前相關的國際專利與商標布局趨勢,指出綠色資金的投入重點已傾向科技的市場應用部署,而這也更能彰顯碳交易制度在促進相關研發成果落地實踐的價值。最後,本文則嘗試就台灣應如何善用碳交易(碳定價)機制來帶動科技創新與研發提出建議,認為導入所謂的「科學、技術、創新與產業融合的多樣政策」(STI&I)模式,來完善碳定價機制,並反饋已然接近市場應用之潔淨科技創新、研發,應有其重要意義。
 
【內文精選】
自企業投資管理的角度看碳定價機制與碳交易
若從企業的投資策略角度來看碳交易機制之效用與使用時機,或許可以更清楚瞭解世界經濟論壇之所以重視抵換科技的原因。自圖二的氣候金融治理規則(Playbook)模式來看,我們可以發現:企業會在創新過程的研發後期就開始使用碳交易的碳信用額度(Carbon Credit)作為融資工具;相對的,租稅工具則會遲至示範與市場先入階段才被使用;至於一般所稱的再生能源憑證或綠電憑證,則會等到成功商化及達到布建規模時才加以利用。準此,由於碳交易機制是促生碳信用額度專案計畫、核發額度及支持其額度流通的基礎,參照圖二所示,碳交易顯然會是連結研發與科技新入市場的重要資金或融資工具來源。
 
圖二、氣候融資及其金融工具與使用時機示意圖
圖二、氣候融資及其金融工具與使用時機示意圖
 
其次,一如圖三所示,當前的氣候金融(Climate Finance)正快速地成長,然傳統的氣候金融工具則尚未對碳交易所創設之碳信用額度加以歸類,惟參考京都機制之經驗,應可將這些額度,尤其是京都機制下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項下之計畫型減碳額度(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CER),視為圖三所示之計畫類型(Project-level)之金融工具。準此,則吾等應可將碳交易機制及其所創造的減碳額度視為一種綠色融資的工具。
 
圖三、快速成長的氣候金融及其財務工具類
圖三、快速成長的氣候金融及其財務工具類
 
1. 碳交易機制及其碳信用額度可以是金融工具嗎?
碳信用額度或抵換額度被認為是一種代表減少、移除或避免碳排之績效,通常每一單位的碳信用額度代表了減少、移除或避免一噸的碳排放,在性質上有視之為期貨、準物權、請求權或單純的管制工具等各式學說者。惟談到碳抵換額度(Carbon Offset Credit),則必須是透過合乎科學標準之計畫或減碳行動所產生之碳信用額度,而由於其額度必須是出自法制化的(自願)減碳計畫,這也使得碳交易制度可被歸為前述計畫型的財務工具。
 
2. 碳交易真的有助於科技創新與研發嗎?
原則上,所謂的碳定價,通常是指碳稅或總量管制與交易而言,而後者即是俗稱的碳交易。目前《巴黎協定》第六條的新市場機制所帶動的全球碳定價趨勢,已然積極發揮了促進碳交易發展的效果。在另一方面,歐盟在綠色新政(European Green Deal)的55套案(Fit for 55 Package)方案下,透過改革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TS)這個基本碳定價機制,藉深化減碳強度並遏阻碳洩漏所延伸出的邊境調整措施(Cross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簡稱碳邊境稅),促成了一種跨境的碳定價安排,也因此衍生出對國際貿易的挑戰 ---以上為部分節錄資料,完整內容請見下方附檔。
 
★本文節錄自《工業材料雜誌》458期,更多資料請見下方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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