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國奈米科技風險議題與因應策略

 

刊登日期:2008/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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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早期科學家對於奈米現象的研究,直到西元2000年由美國開啟「國家型奈米科技計畫,NNI」所帶動的全球奈米科技研發與應用風潮。奈米科技這門號稱人類第四波工業革命,總是令人類在喜悅地突破現有的科學發展之外,更冀望於未來無遠弗屆的應用與新興產業的誕生。然而,在研究發展上突飛猛進的同時,奈米科技可能帶來的負面衝擊,也是人類不得不重視的問題。奈米材料因其微小化的關係,證實可以透過皮膚、呼吸道、與腸胃道進入人體,透過血液循環在人體內易位或分散。因此近幾年,各國對於奈米風險相關議題,均採取了因應的措施,以保護民眾、勞工與國土環境的健康與安全。本文說明世界主要各國對於奈米風險議題所採取的行動,或就其相關主管部會與機構說明其因應策略。期盼借鏡世界各國的相關做法,能協助確立台灣未來奈米風險管理的努力方向。


圖一、潛在於人體的致病目標

世界各國奈米風險議題與因應策略
本節整理分析歐洲、美洲、亞洲、澳洲等國家在奈米風險議題上所採取的行動,或就其相關主管部會與機構說明其相關因應策略。
1. 美國
National Nanotechnology Initiative(NNI)近年投注於奈米發展與風險評估的經費逐年上升,2006年投入經費37.7百萬美元,2007年經費45.8百萬美元,而2008年預估有58.6百萬美元,用於瞭解奈米科技之研究者、職場工作者與消費者的健康與安全影響。奈米科技環境與健康影響聯合工作小組(NEHI WG),其任務為統合管理參與NNI計畫的聯邦部會及非官方組織,NEHI WG於2006年9月發表一篇報告,說明了聯邦政府所進行的環境健康安全研究,同時瞭解奈米材料在產品、醫療、環境應用與研究中的潛在風險,提供給產業界與一般大眾相關奈米風險的資訊。同年,美國眾議院科學委員會舉辦奈米科技環境及安全影響聽證會,與會專家們皆認為,政府應該就奈米科技對於人體健康影響,進行更嚴格的官方審查,並加強對奈米技術風險的研究。

美國環保署正進行奈米材料評估的自願性計畫,並重新檢查污染防制及毒物研究室(OPPT)奈米材料前製階段的申請書。OPPT正在提議「奈米材料管理計畫」,徵求各界意見以對奈米材料風險有更多瞭解,在「毒性物質管理法」支援下,針對其規範下既有奈米化學材料,鼓勵發展關鍵科學資訊與風險管理措施,使奈米材料於商業製造使用時,有確實的科學基礎來制定相關法規。

2. 加拿大
加拿大政府認為,奈米科技之於整個社會,必須要有一套平衡性的管理方法。此法確保在經濟上、環境上、倫理上、健康上、與社會關注方面,均獲得整合性與協調性的管理。由加拿大衛生部、加拿大公共衛生局、及加拿大健康研究中心所組成的奈米工作小組「Health Portfolio」,其工作內容在負責蒐集資料,確認某特定領域是否必須加強規範,以及舉辦相關研討會。「Health Portfolio」於2007年邀集專家群討論奈米安全性的相關策略,並確認聯邦政府的具體需求與目標,包括:(1).健康產品與食品的安全性;(2).消費產品的安全,如化妝品及加拿大環境保護法所定義的產品內容;(3).職業健康與安全。

在加拿大環境保護法之下,奈米材料的控管方法有二階段的控管方式:
(一) 第一階段(2006年秋-2008年秋)
1. 所有新的奈米材料均需提報「新物質申報規定」
2. 發展一個自願計畫,用來獲取產業界資訊,並建立奈米新材料與現有材料的知識庫。
3. 與國際專家合作發展合適的屬性與效果的測試方法。
4. 如果有需要,考慮修改加拿大環境保護法案,以促進奈米材料的評價與管理。
(二) 第二階段(2008年秋-2010年):
1. 透過ISO TC229解決奈米科技之術語學與命名學問題。ISO TC229成立於2006年,負責奈米技術國際標準工作,下設三個工作小組,加拿大負責奈米術語工作;日本負責奈米測量與表徵工作;美國則負責奈米環境、健康與安全工作。
2. 透過現行通報規範,建立奈米材料之資料取得模式。

3. 歐盟
歐盟健康及消費者保護執委會(SCENIHR)於2004年邀集專家討論未來三至五年奈米材料對人體與環境的潛在危害,會後共擬定十二項風險管理的建言,並認為修改現有法規來管理奈米科技的危害是目前唯一可行的政策。2007年,SCENIHR舉辦奈米材料風險公聽會,針對現行化學物質風險評估是否適用奈米材料進行討論,SCENIHR團隊提出評估奈米材料風險的策略如下:
1. 確認是否在製造、使用、丟棄、回收的過程中,導致人體、環境或生態系統的暴露。
2. 將任何暴露的性質、程度、與時間描述出來。
3. 確認可能造成顯著暴露的任何類型奈米材料的危害特質。
4. 描述出危害情形及最終風險的評估。

歐盟在2005年6月提出「奈米科學與奈米科技行動計畫2005-2009」,強調奈米科技產品風險評估方法與消費者安全。同年並建立了一套奈米科技風險評估機制,使歐洲公民可以透過線上諮詢系統提出諮詢與建議,而SCENIHR的委員也可適時地提出所屬領域的科學建言或問題反映,這些意見將協助歐洲政府審視目前奈米科技風險評估方法的限制,並尋求改善。

3. 英國
英國皇家學會與皇家工程學院在2004年發表的研究報告中,探討奈米科學與奈米科技的「機會與不確定性」,針對奈米科技的產業應用、健康安全與環境可能的負面影響、法規議題、社會與倫理議題、利益相關者與公眾對話、與確保負責任的奈米科技發展等六大層面,提出二十一點建議。目前英國政府以「有害物質管理規則」來確保工作場所及實驗室的安全。由於目前只有微量證據顯示奈米材料的風險,因此無法明訂控制的材料範圍或制定相關法規,是故英國政府針對潛在風險開發一個針對奈米材料的自願報告機制(VRS),其功能為使產業界及研究組織能夠提供政府相關奈米材料潛在風險的資訊,是一個自願回報機制,該機制將執行至2008年9月。

4. 德國
德國著重在奈米微粒製造的安全與健康問題,包括:產業奈米微粒的關聯、暴露、效益與風險、風險管理與管理規章、以及溝通。溝通意指在風險管理的過程中,如何關連到利益相關團體與個人,如何讓公眾能瞭解奈米科技在經濟與技術層面所帶來的利益、不確定性與風險。德國政府在2006年由聯邦教育及研發部發佈「奈米計畫-2010年行動方案」,「NanoDialog」為Action Plan 2010的架構之一,由聯邦環境部負責收納來自其他聯邦部會、產業界、學界、協會等各種團體之利益關係人,對於奈米科技的機會與風險的看法與關切之處。

5. 澳洲
澳洲科學工程暨創新委員會(PMSEIC)於2005年對奈米科技風險議題提出以下觀點:「奈米科技相關製品的接受度,受限職業工作者的健康與安全議題,受限可能購買奈米產品的消費者的市場接受度與安全議題,受限環境保護議題,與社會分裂的憂慮所影響」。因此在2006年12月,澳洲國家奈米策略任務小組發表「國家奈米科技策略」,回應PMSEIC的觀點。該報告描述奈米科技健康、安全與環境議題所涵蓋的範疇有:
1. 逐漸提升的健康議題,包括消費者的暴露、職場工作者的暴露,與環境中奈米材料的釋放所導致的暴露問題。
2. 安全議題,如職場意外中含奈米級微粒的化學爆炸。
3. 環境影響,如奈米製品的廢棄淘汰處置或意外溢出的風險。

6. 日本
日本政府在第三期科技基本計畫中(2006-2010)強調了促進奈米科技與社會接受程度的重要性,也首次出現由政府機構執行的Nano EHS(奈米環境健康安全)及Nano ELSI(奈米倫理法律社會影響)的相關研究計畫,並由以下單位負責相關議題研究:
1. 奈米材料風險評估-日本產業技術總合研究所
2. 奈米材料健康議題-國立醫藥品食品衛生研究所
3. 奈米材料環境議題-國立環境研究所
4. 奈米科技倫理與社會議題-國立材料科學研究所
5. 促進奈米科技公眾認同與經濟效益之技術評估-日本產業技術總合研究所

7. 台灣
台灣於2003年開始執行奈米國家型計畫,同時配合國際上對於奈米風險的關注趨勢,由環保署參與2003-2005年奈米國家型計畫。2006-2008年國家型計畫開始跨部會,結合勞委會與衛生署,針對奈米科技風險管理,共同推動「環境、衛生、安全整合型計畫」,由環保署負責環境中暴露風險與管理;衛生署進行奈米微粒對健康風險的評估;勞委會針對職場勞工、製程安全進行研究。2004年成立「奈米標章推行委員會」,推行奈米產品標章驗證制度,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促進產業發展。不過目前該制度僅針對既有之成熟商品進行規範,奈米技術在研發與應用的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風險危害,目前尚無法有效規範。若參考歐盟專家群建議修改現有法令來規範奈米科技的危害,則目前可資借力的是我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該法源規範為:「避免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事項之疏忽,而污染環境或人體健康」。


歸納與結論
根據Woodrow Wilson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cholars的調查報告,至2005年11月止,粗略估計全球約有208件與環境、健康、安全相關的研究案,年度研究經費超過三千八百萬美元,2005年以美國與歐盟的研究經費投入最多,其次是加拿大與英國。另外,由於奈米科技的發展是持續不斷地過程,而目前對於奈米微粒或奈米材料的危害量測,有其執行與監控上的困難,這部份必須仰賴量測科學的進一步發展。大部份國家採取的方式,是在現有的毒物管理法令之中,新增對於奈米材料的使用規範,是為最快、最可行的方式。但是政府在訂定規範以降低風險的同時,必須參考來自產業界、實驗室、乃至於一般消費者的回饋資訊,因此許多國家都發展自願回報機制,由政府將蒐集來的資訊轉換為法令訂定的參考,形成政府與業界、學界、民眾之間的一個監測與資訊網絡。台灣目前已實施奈米標章驗證制度,針對已商品化的產品進行規範,未來應致力於研發、製造與應用各階段可能面臨的危害,而此部份也是國外近年來所努力的方向。

作者:劉瑄儀/國研院科技政策研究中心
出處:工業材料雜誌256期

★詳全文:https://www.materialsnet.com.tw/DocView.aspx?id=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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