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清潔發展機制(CDM)到聯合抵換額度機制(JCM)之研究—台灣溫室氣體自願減量作業的新契機(下)

 

刊登日期:202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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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國泰 / 清華大學
 
本文探討國際碳市場機制從《京都議定書》下的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過渡至日本主導的聯合抵換額度機制(Joint Crediting Mechanism; JCM)的制度移轉過程及其影響。首先,回顧國際碳市場制度背景與CDM在《京都議定書》架構下的運作成效與爭議。接著,分析《巴黎協定》第六條所提出的新市場機制架構,以及CDM在轉軌到《巴黎協定》體系(特別是第6.4條機制)時所面臨的挑戰。第三部分則是深入剖析JCM的制度設計邏輯與治理特徵,強調日本在推動JCM時的雙邊合作模式、方法學開發、溫室氣體量測報告與查證(MRV)制度,以及確保碳信用品質的做法。第四部分則是比較分析CDM與JCM在制度架構、方法學程序、碳信用產生機制以及社會環境保障措施上的異同。第五部分是結合台灣通過的《氣候變遷因應法》與碳費制度,探討台灣如何利用目前的政策之窗,借鏡JCM之設計原則來推動在地化的自願減量機制,以鼓勵企業自主減碳並參與碳權交易。最後,評估國際合作減碳專案對台灣企業的啟示與參考價值。本文結論強調:隨著全球碳市場從CDM邁向新機制時,確保減碳信用的環境完整性與促進高品質減量投資至關重要;台灣應把握當前政策契機,建構符合國際趨勢的自願減量與碳權交易制度,以在全球淨零轉型中占有一席之地。
 
【內文精選】
台灣氣候治理下的自願減量機制可與JCM經驗結合
台灣於2023年2月修訂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明訂2050淨零排放目標,並建立碳定價工具作為達成目標的手段之一。新法中最受矚目的是碳費制度的引入,即對大型溫室氣體排放源按排放量徵收費用,以經濟誘因促使減排。碳費的具體實施細則(如對象、費率)將由主管機關訂定,目前規劃自2025年起對特定高排放行業開徵,初期費率為每噸CO2e新台幣300元。與此同時,為鼓勵企業額外減碳並降低碳費負擔,自願減量額度(俗稱碳權)機制也在法律中得到明確定位。
 
根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9條,受碳費規範的排放源若透過轉用低碳燃料、負排放技術、提高能效、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良等措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並達到官方設定目標,可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核定優惠碳費費率。換言之,企業執行核准的減碳專案,經主管機關審核減排量後,可獲得碳費減免或折扣獎勵。更重要的是,法條亦允許碳費徵收對象取得減量額度(碳權)來抵扣其應繳碳費的排放量(請見圖二)。這些碳權來源包括國內減量額度以及經主管機關認可的國外減量額度。這代表台灣未來將建立自願碳市場平台(國內額度5%;國外額度10%),讓國內企業透過購買碳權來中和部分排放,以減少碳費支出。綜合而言,新氣候法提供了一個政策窗口,鼓勵企業自主減碳、參與碳交易,政府也可透過核發碳權引導資金投入減碳項目。
 
圖二、自願減量計畫審查流程圖
圖二、自願減量計畫審查流程圖
 
事實上,台灣早自2010年代中期即開始醞釀國內溫室氣體抵換或自願減量制度。環保署(現為環境部)曾依2015年《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設立「溫室氣體抵換專案」制度,允許沒有法定減量義務的單位實施專案獲取抵換額度,但當時應用場景有限。在新《氣候變遷因應法》架構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2023年10月發布了「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正式規範自願減量專案的審查與額度核發。同時上線的「溫室氣體自願減量暨抵換資訊平臺」顯示,目前已有近百案通過註冊,核發減量額度累計2,437萬噸CO2e(這包括先前抵換專案轉入部分)。依該辦法,自願減量專案可分為「移除」(如造林碳匯)及「減少/避免排放」兩類。
 
專案申請需使用主管機關認可的方法學,計算專案情境與基線情境的減排差異,並進行額外性分析。申請流程分兩階段:註冊申請(提交專案計畫書,經第三方查驗機構確證和氣候變遷署審查後註冊)以及額度申請(專案執行並監測減排結果,經查驗機構驗證減量實績後,由氣候變遷署核發額度)。整套流程與CDM較為相似,但在地化程度更高,程序相對簡化以鼓勵參與。由於台灣並非UNFCCC締約方,無法直接參與CDM或巴黎協定6.4機制,因此國內自願減量額度主要用於 --以上為部分節錄資料,完整內容請見下方附檔。
 
 
★本文節錄自《工業材料雜誌》475期,更多資料請見下方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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