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清潔發展機制(CDM)到聯合抵換額度機制(JCM)之研究—台灣溫室氣體自願減量作業的新契機(上)

 

刊登日期:202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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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國泰 / 清華大學
 
本文探討國際碳市場機制從《京都議定書》下的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過渡至日本主導的聯合抵換額度機制(Joint Crediting Mechanism; JCM)的制度移轉過程及其影響。首先,回顧國際碳市場制度背景與CDM在《京都議定書》架構下的運作成效與爭議。接著,分析《巴黎協定》第六條所提出的新市場機制架構,以及CDM在轉軌到《巴黎協定》體系(特別是第6.4條機制)時所面臨的挑戰。第三部分則是深入剖析JCM的制度設計邏輯與治理特徵,強調日本在推動JCM時的雙邊合作模式、方法學開發、溫室氣體量測報告與查證(MRV)制度,以及確保碳信用品質的做法。第四部分則是比較分析CDM與JCM在制度架構、方法學程序、碳信用產生機制以及社會環境保障措施上的異同。第五部分是結合台灣通過的《氣候變遷因應法》與碳費制度,探討台灣如何利用目前的政策之窗,借鏡JCM之設計原則來推動在地化的自願減量機制,以鼓勵企業自主減碳並參與碳權交易。最後,評估國際合作減碳專案對台灣企業的啟示與參考價值。本文結論強調:隨著全球碳市場從CDM邁向新機制時,確保減碳信用的環境完整性與促進高品質減量投資至關重要;台灣應把握當前政策契機,建構符合國際趨勢的自願減量與碳權交易制度,以在全球淨零轉型中占有一席之地。
 
【內文精選】
JCM的制度設計邏輯與治理特徵
(1) JCM的產生背景
日本在《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內是CDM額度的大買家之一,許多日本企業透過購買CER達成減排承諾。然而,因多元因素(如福島核災後能源結構變化、日本未加入京都第二承諾期等),日本在2010年代初開始尋求替代或補充性的國際減碳合作模式。2013年,日本正式推出「聯合抵換額度機制」(JCM),作為雙邊減碳合作的新架構。JCM的基本概念是透過與友好國家簽署雙邊協議,雙方共同認可減碳專案的成果並分享減量額度,從而同時協助夥伴國減碳和讓日本取得額度來實現其國家減排目標。JCM被視為參考了CDM經驗但更具彈性的機制。與多邊的CDM不同,JCM採取政府間雙邊合作模式:截至2025年8月,日本已與25個以上國家簽署合作備忘錄,包括多數亞洲國家(如蒙古、越南、印尼、泰國、菲律賓等)及部分非洲、拉美國家(請見圖一)。目前JCM合作國數目持續增加,目標於2025年拓展至約30國。
 
圖一、日本JCM之印尼案例
圖一、日本JCM之印尼案例
 
JCM早期被稱為「二國間信用機制」,強調的是由日本與夥伴國共同組建「聯合委員會」 (Joint Committee)治理。這些聯合委員會由雙方政府代表組成,負責制定該國JCM的運作細則、核准專案方法學、審核專案申請及核發碳信用,相當於每對國家各自有一套JCM管理架構,而不像CDM只有一個中央執行理事會。例如,截至2016年時,日本已和16個夥伴國組成16個聯合委員會,針對各國情況量身定制規範,這種模式讓JCM更能因地制宜,例如印尼的JCM架構便納入對永續發展效益的在地監測要求---以上為部分節錄資料,完整內容請見下方附檔。
 
 
★本文節錄自《工業材料雜誌》474期,更多資料請見下方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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