氫能基礎設施安全防護策略研究

 

刊登日期:20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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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逸駿 / 雲林科技大學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系
 
為實現淨零碳排,能源轉型變得越來越重要。其中,氫氣在降低燃燒裝置之二氧化碳排放方面扮演了關鍵角色。然而,由於氫分子的物理、化學特性,以及屬於高壓氣體,使其在能源產業各供應鏈運行中存有洩漏、燃燒、爆炸等潛在之高度危害。為降低這些風險,必須採取系統性的氫氣運輸與儲存風險評估、檢驗,並制定相關法規制度。經由將現行風險管理法規與國際技術標準整合,同步結合企業之風險完整性管理及變更管理檢查制度,將能提升安全措施的有效性。此外,透過操作技術和預防性措施加強運轉與管線安全防護,可有效降低火災或爆炸發生的可能性,同時落實安全屏障措施,例如:防爆牆、防爆電氣設備和可燃性氣體偵測系統等科技之使用,並結合操作整備評估驗證,以確保未來氫氣的安全高效使用。
 
【內文精選】
全球氫能與相關安全戰略
《全球氫能評論(Global Hydrogen Review)》是國際能源總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IEA)的年度出版物,定期追蹤全球氫能生產和需求,以及基礎設施發展、貿易、政策、監管、投資和創新等關鍵領域的進展。於2021年的報告中,其為各國政策制定者建議了到2030年要實現的里程碑,並以2050年實現碳中和為目標。亦討論氫市場發展的監管框架—「鑑於氫市場發展的早期階段,應用在其他成熟市場中有效的嚴格監管原則還為時過早」,可能存在嚴重的失敗和監管風險分解;相反,針對定期市場監測精心定制的漸進和動態監管方法,將有助於最大限度地降低失敗風險。此外,2022年報告了主要國家和國際上有關氫能市場的規則和技術標準的制訂進展,例如:澳洲政府正在致力於改革,將天然氣監管框架擴展到氫化和再生天然氣,預計2023年準備就緒。
 
風險評估法系
氫氣為我國《勞動檢查法》第26條第1項第5款所稱之危險物,依「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附表一,氫氣5,000公斤以上為危險性工作場所,適用國家審查制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5條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特別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5條係參照美國之製程安全管理法案。
 
依所見之,氫氣壓力170 kg/cm2下氫氣槽車裝卸,經一路減壓閥至燃燒裝置前為19 kg/cm2,設有過濾器及混合裝置及計量與其他必要閥件,均屬「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所稱之高壓氣體,且為可燃性高壓氣體。討論之爭議點「是否具壓力容器及其處理能力」,又另屬《勞動檢查法》第26條所稱危險性工作場所中之「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一日之冷凍能力在一百五十公噸以上或處理能力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工作場所:一千立方公尺以上之氧氣、有毒性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另其是否屬參照前述《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27-1條及附錄1「勞動檢查機構辦理甲、乙、丙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注意事項」1.3.2節所載之減壓設備。
 
能源法系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8款定義—「氫能:指以再生能源為能量來源,分解水產生之氫氣,或利用細菌、藻類等生物之分解或發酵作用所產生之氫氣,或其他以再生能源為能量來源所產生之氫氣,供做為能源用途者。」
 
而配合氫能車輛產業的發展,經濟部於2023年7月27日,公告預告訂定「指定供氫能車輛最終使用之氫燃料為能源管理法第6條第2項非經許可不得經營銷售業務之能源產品」草案,要求供氫能車輛最終使用之氫燃料的銷售,必須事先取得許可方能經營;同時為建構設置加氫站之安全環境及完善管理機制,亦公告預定訂定「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草案,根據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針對銷售氫燃料業務之許可、營業以及加氫站之用地、設施、安全距離、洩漏警報與登記等,制定更完整之規範。
 
另參考《天然氣事業法》第6條,風險評估推敲為能源基礎建設上必要之安全監管手段。相關條文載明:申請設立公用天然氣事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表一),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加註審查意見,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申請者檢附之經營計畫書,應於內容載明如表二所列之項目 ---以上為部分節錄資料,完整內容請見下方附檔。
 
表一、《天然氣事業法》第六條第一項申請設立公用天然氣事業者應檢具之文件
表一、《天然氣事業法》第六條第一項申請設立公用天然氣事業者應檢具之文件
 
表二、《天然氣事業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公用天然氣事業者之經營計畫書應載明之項目
表二、《天然氣事業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公用天然氣事業者之經營計畫書應載明之項目
 
★本文節錄自《工業材料雜誌》458期,更多資料請見下方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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