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金屬產業與石化產業之現況與競爭戰略-《產業競爭力強化法》

 

刊登日期:201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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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芳瑞/工研院材化所

一、日本《產業競爭力強化法》之發起源由
日本由於長期處於經濟困局、通貨緊縮、國際競爭與投資不振等問題,在安倍晉三首相上台後,力推振興產業三箭,第一支箭:大膽的金融政策,寬鬆貨幣;第二支箭:機動的財政政策,擴大財政支出;第三支箭:成長戰略,喚起民間投資的成長策略,改善結構性產業失衡。

第三箭指的就是成長戰略的”日本再興戰略”。安倍首相曾經提到「我的『第3支箭』是要打倒挾持日本經濟的惡魔」,其實第三支箭的目的就是自發性的產業擴張。「安倍經濟學」初步達成短期效果之後,如何讓這些效果延續,而不是只像過去的經濟對策一樣只有曇花一現,關鍵就在第三支箭的「成長戰略」。為確保安倍經濟學第三支箭「日本再興戰略」所納入的政策能確實執行,以促進日本經濟再生,並強化產業競爭力,安倍政府於2014年6月提出《產業競爭力強化法》,以「產業新陳代謝」與「法規鬆綁」促進相關制度的創設為中心,於今後5年內,集中實施投資減税與法規改革等廣泛的對策,以及促進企業進行事業重組與設備投資,以提高日本企業的國際競爭力並達成經濟持續成長之目的。

日本再興戰略可分為三大方向,這三個方向之間的關係息息相關,說明如表一,其相互關聯如圖一~圖四。產業戰略之規畫與實際執行間的落差,通常是經濟政策成敗之主要因素,為此,日本政府特別訂定《產業競爭力強化法》來輔助、確保並延長前二箭之政策效果。希冀透過政府在政策與法令的力量,鼓勵產業投資、誘導甚至強制產業進行各項投資、技術昇級與產業整合,自發性的產業新陳代謝,可喚醒民間投資,健全產業發展。其實施概要如圖五所示。

 
二、「日本再興戰略」有關日本產業再興計畫之架構

《產業競爭力強化法》被定位為成長戰略推動者之角色,期藉由相關措施的確實執行,矯正日本經濟「過剩管制」、「過小投資」、「過當競爭」等三個扭曲,促進日本經濟再生,並強化產業競爭力。《產業競爭力強化法》最主要的目的,在於挽救未來可能出現問題的產業。簡單來說,依照《產業競爭力強化法》的思考邏輯,若某一種行業的企業數量過多,將影響產業的國際競爭力,為此政府將督促整頓重組。如果行業自行重組不充分、不積極,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發出改善命令,甚至課以罰款。其中該法的第50條的主旨是:政府透過市場調查,公開發表供給過剩的產品或是服務,以提醒相關業者進行整併,並提供積極的獎賞與消極的懲罰。
■ 賞:若是積極整併或成立合資公司,可享稅務的優惠;
罰:對於反應不積極的企業,政府可發出改善命令後,再課以罰金。

經產省急於要求相關傳統產業整併之原因,主要為近幾年某些傳統產業受到人口減少、環保議題與產業效率之兩難、各種原物料之供給不穩定、供給需求失衡、原油成本上揚、國內外產業競爭環境惡化等因素影響,以致2010~ 2014年度各傳統產業皆陷入虧損狀態,加上各公司自行努力產業改造與產業調整之進展也較遲緩,因此,自2014年開始,乃由日本政府依據產業競爭力強化法開始大力推動包含石油煉製產業、石化產業、金屬熔煉與原料製造業之企業整併。本文將針對日本已實施《產業競爭力強化法》之石油煉製產業、石油化學產業與金屬材料產業進行探討---以上為部分節錄資料,完整內容請見下方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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